2009年2月18日 星期三

反駁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

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

1.婚姻是介於男女之間的建制

這個最常聽到的論調已經被編入了最近通過的英國聯邦法,但其理由卻是不堪一擊的。是誰規定由誰來定義婚姻的概念的?是那些已婚的人們?那些可以結婚的人們?這就象讓銀行來決定誰來擁有存在保險庫的錢一樣。我認為如果異性戀者無法提出充份理由來否定同性婚姻的話,它就不能被否決。很簡單,反對的理由不充份。與其說這是爭議,倒不如說是一種成見的表現,要知道”沒有充份理由就不能否定人的權利”的概念是最基本的人權的基礎,不然的話手中有權的人就可以肆虐地壓制他人。

2.婚姻的目的在於生育

這一論點簡直是強詞奪理。如果它成立的話,那麼如何解釋允許不育夫婦結婚?持這種觀點的人是不是應該要求他們已經絕經的老母或陽萎的老父交出結婚戒指?那齣戲一定很有看頭。可見,這種基於社會允許的慣例的觀念根本站不住腳。

3.同性伴侶組成的家庭不適於撫養孩子

有趣的是,這個看法點出了社會允許誰有權結婚和撫育孩子。如果兒童真的是首要考慮的話,那為什麼殺人犯、重罪犯、甚至於虐童犯仍有結婚和生育的權利,不知道反對同性婚姻的人對此的看法又如何。事實上許多同性伴侶都會領養孩子,有的還在異性婚姻失敗後仍然撫養著自己的子女。許多科學研究已經證明:在同性伴侶家庭中長大的孩子和那些在異性婚姻中長大的孩子一樣健康。所謂同性戀者不適於撫養孩子的論調已經一次又一次地被推翻。心理學家們告訴人們:真正的區別不在於家長的性別和性傾向,而在於他們的愛。研究結果也表明,同性伴侶和異性伴侶一樣愛他們的孩子。

4.同性婚姻是不道德的

這是誰說的?是《聖經》?我總認為宗教自由同時也意味著人們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信仰其他宗教的自由。法律是不應該基於宗教的;一群人也無權把自己的宗教觀念強加到別人頭上。即使有人認為《聖經》反對同性戀,這並不意味著世界上所有的宗教都反對同性戀,例如佛教的許多宗派就支援同性伴侶的合法婚姻權利。如果泛泛地說宗教反對同性戀但同時又聲稱宗教自由,那麼就意味著這些支援同性婚姻的佛教宗派受到了侵害。

5.婚姻是為了確保人類的傳宗接代

這種論調很難有什麼說服力,因為目前人類是否真的因為繁殖不夠而面臨滅絕呢?我可以斷定:倘若十分之一的人突然停止繁衍的話,這世界會更美好呢!現在世界上最嚴重的問題之一就是人口過剩及過度增長,而同性戀者不再向這個已經過載的世界帶來更多饑餓的嘴,緩解了自然資源方面的競爭。可見同性戀者正在為這個世界做出貢獻,那為什麼還要反對同性婚姻呢?

6.同性婚姻威脅婚姻機制

這一論調的矛盾之處很明顯。同性戀者結婚為什麼會威脅異性戀婚姻呢?要知道,在很多以“感情不和”為由引起的離婚就是因為婚姻的一方是同性戀者。如果允許同性伴侶結婚,使他們不會再去和那些對自己根本沒有吸引力和性感覺的異性結婚,那麼離婚將大為減少。如果你擔心同性婚姻會影響你的“婚姻機制”,那麼請你明白:沒有人會強迫你和一個同性結婚,你仍然可以自由選擇婚姻對象,也就是說你的婚姻權利和自由並沒有因為旁人的同性婚姻而受到仍何干涉或威脅。由此可見,一方面反對同性婚姻或要求同性戀者繼續維持沒有感情的婚姻關係,另一方面卻要求收禁離婚法,不知持這種看法的人有沒有看出其中的混亂邏輯。

7.婚姻是一個傳統的異性戀的機制

這個論點在道義上是不堪一擊的。奴隸制也是一個傳統的機制,並基於人類社會開始時的傳統,但從十九世紀末開始,人類意識到這種機制的可惡,於是把它廢除。事實上,並沒有一個支援婚姻作為異性戀機制的傳統道德基礎,所以為什麼不能面對這個事實而取消同性婚姻的禁令呢?

8.同性婚姻未經試驗證明可行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兩人結合是否需要試驗證明可行後才能被列為合法?曾幾何時,不同部落之間、不同種族之間、不同家姓之間(如南韓前不久才允許同一家姓的人結婚)的通婚都被列為非法,但這些婚姻的合法化並沒有需要任何試驗證明其可行才被推行。

事實上,同性婚姻的益處已經被證明。1989年,丹麥在很大程度上將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性伴侶在撫養孩子方面仍有一定限制),挪威、荷蘭和冰島也隨之跟進(荷蘭不久也將給予同性伴侶完全的領養權)。換言之,同性婚姻已經在一些國家得到了驗證,而結果表明其作用是正面的、積極的。和美國一樣,當初丹麥反對同性婚姻最強烈的是神職人員,有72%的牧師表示反對,但現在牧師們的態度已經有了戲劇性的變化。1995年的一項社會調查表明,89%的丹麥牧師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對的,因為它給社會帶來了許多正面影響,包括減少自殺、降低性病傳播、增強同性伴侶間的信任和忠誠,這一些都明確否定了一些教會(如摩門教和新教等)所警告的“西方文明的毀滅”等荒謬論調。試驗證明,同性婚姻合法化使婚姻機制和整個社會更健康,更文明,我們應該承認和接受這一事實。